(2015)庄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冯家凯与王东、丛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凯,王东,丛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冯家凯,男。被告:王东,男。被告:丛树燕,女。原告冯家凯与被告王东、丛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391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