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露科申请执行蔡景满民间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露科,蔡景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戴露科,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蔡景满,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债权纠纷本院受理戴露科申请执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蔡景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景满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