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桂萍与范厚望、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萍,范厚望,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17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萍,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范厚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高桂萍与范厚望、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56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892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厚望、赵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桂萍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厚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3号楼1单元8层8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