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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桂萍与范厚望、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萍,范厚望,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17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萍,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范厚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高桂萍与范厚望、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56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892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厚望、赵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桂萍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厚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3号楼1单元8层8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