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与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原告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被告刘×,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一百元退还原告李×。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