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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与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原告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被告刘×,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一百元退还原告李×。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