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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被执行人刘利明,男本院在执行王平与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