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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2015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7日12时许,王某甲(已判)与被害人马某在高阳县西演镇集市上因卖西瓜发生矛盾,后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已判)、崔某将马某驾驶的三马车前挡风玻璃砸破,王某乙、崔某二人骑摩托车尾随马某驾驶的三马车行至保沧公路高阳县潴泷河大桥东桥头处,王某乙用石头将马某驾驶三马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并将马某的右眼砸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予以供认,但辩称自己系非自愿参加,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12时许,王某甲(已判)与被害人马某在高阳县西演镇集市上因卖西瓜发生矛盾,后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已判)、崔某将马某驾驶的三马车前挡风玻璃砸破,崔某骑摩托车带着王某乙尾随马某驾驶的三马车行至保沧公路高阳县潴泷河大桥东桥头处,王某乙用石头将马某驾驶三马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并将马某的右眼砸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为五级伤残。被告人崔某于2015年5月6日到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崔某供述,2014年6月份的一天,那天是西演的集,我大表哥王某甲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西演集上找他,我去了之后他说西演集上有一个卖瓜的顶得他卖不了,让我和王某乙给他出出气。在那个卖西瓜的三马车回去的路上,王某乙让我骑着摩托车,他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把那三马车的车玻璃砸碎了。2、同案犯王某甲供述,2014年6月17日上午,我出摊卖西瓜,我的摊东边那家卖西瓜卖得价低,顶得我卖不出去,我挺生气。后来我给我兄弟王某乙和我表弟崔某打了电话让他俩到集上找我。我对他俩说等散了集,那两个卖西瓜的走时,让他们两个骑摩托车用砖砸了他们的车玻璃,吓唬吓唬他们,给我出出气。等那两个卖西瓜的收摊后,王某乙和崔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尾随着那辆三马车向西走,我回家后过了约半个小时,崔某他们俩就骑着摩托车回到了我家,告诉我把三马车的车玻璃给砸了。3、同案犯王某乙供述,2014年6月17日上午,我哥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卖西瓜的欺负他了,等散了集让我给他出出气。我哥也给我表弟打了电话。等那个卖西瓜的人开三马车往回走时,我表弟崔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我用一块石头砸在了那三马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把三马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了。4、被害人马某陈述,2014年6月17日我和我妻子开三马车来西演赶集卖西瓜,大约11点多钟路北卖西瓜的一个男的说“你西瓜卖的便宜卖的多,散了集你得请请我们哥们,要不你们走不了”,当时他们还有几个人,我们没有说话。我们收摊后开三马车走到潴龙河大桥东边桥头,两个人骑摩托车超过我们,扔了一块砖,没有砸到我们,走到潴龙河大桥上,那两个骑摩托车的站在桥北边等着我们来,看到我们就又扔了一块砖穿过前挡风玻璃砸到我的右眼上了。5、证人田某证言,2014年6月17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和我老公马某在西演卖完西瓜回家,由东向西开三马车到潴龙河大桥上,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的人停下车,朝我们扔了一砖,扔到了三马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砖头直接砸在了马某的右眼上。6、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6月17日我在西演集上卖西瓜,牛小雨在我东边路南卖西瓜,再往东有我们村的王东还有一个外地的卖瓜的。王东30多岁,他兄弟叫王某乙。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8、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6月17日12点49分王某甲、王某乙、崔某经过高河公路庞佐路口朝东视频(比北京时间早9分钟);12点53分王某乙、崔某经过苏果庄村委会大门口朝北视频;12点54分王某乙、崔某经过苏果庄村集市朝南视频;12点56分王某乙、崔某经过马果庄村委会大门口朝北视频。9、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和田某均辨认出王某甲是在西演集上路北卖西瓜和其商量价格并让其请客的男子;王某乙和崔某是用砖头砸其三马车挡风玻璃并将马某眼部砸伤的人。10、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马某伤情属重伤二级。11、住院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马某因眼伤诊断及住住院治疗12、高阳县公安局西演镇派出所证明,证实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崔某到西演镇派出所投案。13、高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4、谅解书、收到条、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崔某及亲属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整,被害人马某对崔某表示谅解。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崔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陈洪强审判员张建宗审判员赵田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尤凤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