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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杜某,个体户。被告梁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梁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农小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