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杜某,个体户。被告梁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梁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农小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