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王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2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4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光荣,1984年7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强申请执行王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光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强借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0元及申请执行费26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王光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