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攀与杨智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杨智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攀,女,26岁。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智蒙,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诉被告杨智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