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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攀与杨智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杨智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攀,女,26岁。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智蒙,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诉被告杨智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