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福贵与赖桂书、范丽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贵,赖桂书,范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彭福贵,男,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桂书,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范丽兰,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彭福贵与被执行人赖桂书、范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执行到位7147.9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84052.0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4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