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娟芳与刘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陈娟芳,女,汉族,住始兴县。被告:刘运财,男,成年,汉族,住始兴县。原告因被告履行买卖合同违约事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追回被告刘运财所欠2台麻将机共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元整(¥3560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运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运财2015年3月5日到原告销售店向原告赊账购买二台麻将机,价格2台×1780元/台=356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至同年4月30日付清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运财欠原告陈娟芳货款人民币35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刘运财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世德二○一五年八九月三十一十日书记员 钟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