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太执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顺波与赵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波,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桂萍,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桂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桂萍在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顺波欠款10130元、逾期付款利息213元(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6月11日,按年利率5.6%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元、执行费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桂萍存款370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顺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就余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