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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海诉被告宫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海,宫庆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85号原告张守海,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宫庆余,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海与被告宫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海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守海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雪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