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争富申请执行徐文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刘昌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争富,徐文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刘昌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争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二组7号。被执行人徐文章,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教师园区27栋3单元201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3号建行大厦六楼。负责人唐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昌国,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机场路学府广场3楼。负责人刘晓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给付王争富医疗费等共计10317.59元。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10317.59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给付王争富医疗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