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247号原告王××,农民。被告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