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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建涛与南皮县裕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涛,南皮县裕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涛。被执行人南皮县裕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州,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建涛与被执行人南皮县裕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了(2013)沧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坤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