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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世柏与梁兆堂、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兆堂,杨小玲,张世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兆堂,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柏,住广州市东山区。上诉人梁兆堂、杨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梁兆堂、杨小玲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通过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梁兆堂、杨小玲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兆堂、杨小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兆堂、杨小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筱锴审 判 员  杨晓怡代理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