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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新霞与被执行人张振朋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芮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生效,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芮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