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燕全与覃水界、覃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环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谭燕全,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升,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水界,居民。被告覃彩虹,居民。(系被告覃水界之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燕全诉被告覃水界、覃彩虹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燕全撤回对被告覃水界、覃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60元,减半收取51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80元,由原告谭燕全负担。审判长蒙继秋审判员韦瓞绵人民陪审员李昱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韦利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书记员韦利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