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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31—1号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朱光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1元减半收取8280.5元,由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明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屈继霞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