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静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静,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万静,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万静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陈龙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万静应当提供被告陈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