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周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爱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649号原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晓丹。委托代理人张志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