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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雪涛与王立群、谢东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周雪涛。被告王立群。被告谢东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涛与被告王立群、谢东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雪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甄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