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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克敏与徐先梓、徐先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敏,徐先梓,徐先栋,王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张克敏。被告徐先梓。被告徐先栋。被告王晓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克敏与被告徐先梓、徐先栋、王晓军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晓军在高密市朝阳街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工资10万元(自2015年九月十日起每月冻结王晓军的工资元,直至额满10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