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克敏与徐先梓、徐先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敏,徐先梓,徐先栋,王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张克敏。被告徐先梓。被告徐先栋。被告王晓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克敏与被告徐先梓、徐先栋、王晓军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晓军在高密市朝阳街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工资10万元(自2015年九月十日起每月冻结王晓军的工资元,直至额满10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