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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吴炜英与高要市金利汇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伦应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英,高要市金利汇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伦应祥,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吴炜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19。委托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汇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法定代表人陈耀。被执行人伦应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朝阳。公民身份号码:×××5051。被执行人陈永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41。关于吴炜英与高要市金利汇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伦应祥、陈永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吴炜英以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45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吴炜英在仲裁期间,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注:原高要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12月26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要法立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且该批财产大部分位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统一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应指定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佛山仲裁委员会的(2014)佛仲字第454号仲裁调解书。二、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277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