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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岁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岁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岁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岁某某的居住地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均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执行不便,特委托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开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