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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其君与孙立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星宇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君,孙立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星宇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郑其君,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迟法利,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明,男,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曲冲霄,吉林全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大兴路778号。法定代表人赵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星宇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大兴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国,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君诉被告孙立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星宇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东文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