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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长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住所地博乐市青德里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乌浪,系该局局长。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都克 加甫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审判员 帕   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才龙 巴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