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