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孝云与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孝云,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曾孝云。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华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孝云诉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孝云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杰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