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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青川县马鹿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4月20日在青川县楼子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了结婚手续。1995年6月13日生养一名男孩,取名黄某,现年19岁。婚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但在2012年4月6日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出走至今未归,原使用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现已三年都杳无音讯,原告也多次到被告李某某娘家楼子乡阳坪村二组打听消息,也无下落,现根据原告本人及家庭情况,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李某某未答辩。原告方举证的证据有:1、原、被告户口信息三份,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20日在楼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6日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3、马鹿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因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失误,将原告名字中的全写成了权字。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1、2、3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20日在青川县楼子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5年6月13日生育一子黄某,但在共同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2012年4月6日被告出走至今未归,此后下落不明。原、被告已三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互未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4月20日在楼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4月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3年之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伦信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