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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东生与周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反诉被告):李东生。被告(反诉原告):周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生与被告周少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东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周少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东生负担。反诉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郭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