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光福与桑爱云、陈月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福,桑爱云,陈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47-3号申请执行人:郑光福。被执行人:桑爱云。被执行人:陈月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桑爱云、陈月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桑爱云、陈月山在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卧龙桥社区居委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桑爱云、陈月山在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卧龙桥社区居委会的收入280000元(提取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