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邓星燎、刘浩群、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负责人朱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睿,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惠希。被执行人王求珍。被执行人刘颖群。被执行人邓星燎。被执行人刘浩群。被执行人何琴。以上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惠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因与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邓星燎、刘浩群、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民间融资,已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虽然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中以其所有的土地及办公楼等房产向申请执行人涟钢建行设定了抵押担保,但鉴于各被执行人目前的状况,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的方式偿还借款的难度较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俊审判员 陈溪荷审判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