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波、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波,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8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洪波。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波、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2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