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嫩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5年4月25日,同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1.2015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尾随被害人贾某某进入嫩江县糖酒大楼二单元,当贾走到二楼半时,被告人孙某某追上用铁制扁铲击打被害人贾某某头部(轻微伤),将其打倒,将被害人贾某某携带的背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400余元、一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经物价部门作价,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返回被害人。2.2015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自家黑色本田摩托车尾随在嫩江县邮政储蓄银行办完储蓄业务的被害人朱某某至嫩江县近郊公汽站,将摩托车锁好,跟随被害人朱某某一同乘坐通往临江乡方向的公共汽车,当车行至嫩江县临江乡小石村南侧时,被告人孙某某跟随被害人朱某某先后下车,行走一段路程后,被告人孙某某用铁制扁铲击打被害人朱某某头部(轻微伤),将被害人朱某某携带的背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一部手机。被抢手机被其扔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二、盗窃犯罪2014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嫩江县农业推广中心家属楼院内,用铁门闩将失主邵某某停在院内宝来牌轿车车窗砸碎,盗得人民币20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实施抢劫犯罪2起,抢得财物核计人民币155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犯罪1起,盗窃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到嫩江县邮政储蓄银行伺机抢劫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代2起抢劫犯罪及1起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贾某某、朱某某、失主邵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朱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拍照,作案工具拍照,赃物拍照,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拍照,嫩江县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械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刑量,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刑量,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以下刑量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