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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建刚与史会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刚。被执行人史会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刚与被执行人史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好查找,现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世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