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凤美与李文钰、李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美,李文钰,李峰,王坤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李凤美。被告:李文钰。法定代理人:李峰。法定代理人:王坤香。被告:李峰。被告:王坤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美与被告李文钰、李峰、王坤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李凤美负担。审判员 杜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