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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永灵与侯国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灵,侯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灵,男,汉族,住城关镇。被执行人侯国仁,男,汉族,住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永灵与侯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国仁名下有陕CD***号东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国仁名下陕CD***号东风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