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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