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霞与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杨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李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668。被告:杨丽平,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公民身份号码×××431X。原告李霞诉被告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丽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诉称:原告与被告杨丽平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月后归还。原告同意借款,并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被告也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霞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借据、收据。因被告杨丽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李霞称其与杨丽平系朋友关系,杨丽平开售卖学习机的店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日,李霞带着准备好的30000元现金到杨丽平店铺,并将该30000元借款交给杨丽平。当日,杨丽平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兹有杨丽平由于生意周转出现困难,向李霞提出借30000元以作短期周转之用,要求杨丽平必须在1个月内归还此款(即2015年3月1日至同年4月1日内),杨丽平承诺可以在此期间归还,若到期不归还,每天按照本金的5%作为罚款,特立此据。借款人杨丽平。杨丽平同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李霞30000元现金借款,收款人杨丽平。因杨丽平未按时偿还借款,李霞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丽平向李霞借款3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据、收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予确认。双方约定借款应在2015年4月1日前归还,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杨丽平并未归还借款。故李霞请求杨丽平偿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丽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霞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丽平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睿审 判 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丽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