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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詹某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成,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开始,被告人詹某成伙同同案人杨某平(另案处理)在潮南区陈店镇内新村菜市场附近一空地处开设一“暗宝”赌摊,聚众赌博。该赌摊每天21时至24时左右设赌,先后共有50人以上到场参赌。同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现场扣押赌具及赌资人民币1,040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詹某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案现场拍照,陈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卢某乐的证言和同案人杨某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成以营利为目的,与同案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詹某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