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道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蒋伟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6元,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收取1652元,剩余3304元退还原告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