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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姗姗、葛超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姗姗,葛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姗姗,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葛超锋,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汝州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张姗姗和葛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汝州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张军伟和张姗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15年9月1日,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汝州农银商行的申请。申请人汝州农商银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姗姗位于汝州市广成西路维也纳新城21号楼5单元309号商品房一套(房权证号:汝房权证煤山办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限额共计240000元。申请人汝州农商银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商银行汝州的财产保全请求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姗姗所有的位于汝州市广成西路维也纳新城21号楼5单元309号商品房一套(房权证号:汝房权证煤山办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限额240000元。二、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珊珊自行看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红克审判员  滕胜利审判员  贾刚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