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百阳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阳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阳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总经理。申请人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阳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阳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