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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琳与张作磊、冯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张作磊,冯燕,山东巴苏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朱琳。被告张作磊。被告冯燕(张作磊之妻)。被告山东巴苏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正全诉被告张作磊、冯燕、山东巴苏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作磊、冯燕、山东巴苏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提供朱琳、张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本区古槐办事处北门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朱琳、张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本区古槐办事处北门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即日起查封被告张作磊、冯燕、山东巴苏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