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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虹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