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稽支公司。负责人:赵友权,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侠,经理。本院依据(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稽支公司与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