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齐新法与齐永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法,齐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65号申请人齐新法。被执行人齐永学。本院在执行齐新法与齐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新法已撤回(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陈贵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