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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郝某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解放路居委居民,住洛川县高园小区2-301。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镇西吾行政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马某某、王某某的确切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自